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利益相关人意见来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最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滞后性。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是行政机关却没有及时的作出相应的修改、变化,因此使得不适应现实生活的抽象行政行为大量存在。(二)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可行性1.从特征方面来看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时的作用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它所带来的影响只在小范围的局部,其危害结果较小。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然,它所针对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且适用效力有其反复性。所以一旦违反法律,损失将是重大的。2.从现实与理论基础来看在现实中,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经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提供了现实基础。而且,随着公民不断提高的法律意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关注度也不断增加。在理论上,我国宪法明确界定了各个机关的权限与义务,各机关应各司其职,没有超出宪法的特权。3.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英国规定,在议会所授权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法规,此时法院是无权进行干涉的。但是一旦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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