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制定新的抽象行政行为之前很少去咨询民众中的利益相关人,甚至是在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出来之后,民众也往往无法及时了解所制定文件的内容。另一方面,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利益相对人身上,而是要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去进行调整的,民众也就很少会去关心此类行为,使得社会监督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四、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一)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当前,行政机关越来越重视和应用抽象行政行为。但不可否认,这其中存在很多问题并有日益严重的趋势。首先,为了规避在立法过程中的审议、审查与备案,一些行政机关便用一般抽象行为代替规定利益相对人的权力与义务的立法行为。其次,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审查监督,一些行政机关把本应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用抽象行政行为来代替,以此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再次,虽然与立法、司法行为相比较,行政行为的程序较为简便,但就是如此之简便,行政机关仍不愿按照程序进行调研、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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