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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义,即成文法主义没有成文的法律就没有刑罚(Nulla poena sine lege scripta)。首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其中的“文”必须是一国本国公民通晓的文字。我国明确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权利。的确,在科技发展迅速的情况下,表达意志、传递信息的方式固然渐多;然而,只有文字才是立法机关表达立法意图的唯一工具,因为发出的声音飞走了,书写的文字留下了(Vox emissa volat litera scripta manet)。单纯按照刑法的精神或者单纯根据事实的性质认定犯罪的做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因为法律虽不禁止但是隐含着非难的情形很多(Multa non vetat lex,quae tamen tacite damnarit),按照事物的性质被禁止的事项不能得到任何法律的认可(Quae rerum natura prohibentur,nulla lege confirmata sunt),如果离开刑法文字表述认定犯罪,国民就丧失了自由。其次,成文法注意要求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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