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立法机关通过文字制定刑法,即排斥行政规章规定犯罪与刑法。再次,成文法排斥习惯法。虽然习惯法是由民众发展起来的,比形式上的制定法更符合民众的意志,但是,在必须肯定民众间的价值意识多样性的时代,不应当有“刑法上的民众法”,更何况习惯也分好坏。习惯中的恶习应被废止(Malus usus est abolendus),良法产生于恶习(Bonae leges malis ex moribus procreantur),有一些法律的诞生就是为了来废止恶习。最后,成文法注意排斥判例法,即排斥法官造法。审判不应依据先例,而应依照法律(Non exemplis,sed legibus judicandum est)。判例法是否能弥补立法的不足引起广泛关注,很多人觉得中国应当做到与国际接轨。法官的话语并非都有权威性(Non omnis vox judicis continent autoritatem),无论是法官直接决定犯罪及其处罚,还是将法官的类推解释结论作为法律予以适用,这必然都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二)禁止类推解释类比推理在法律上有效(Argumentum a simili valet in lege),而类推解释不同于类比,类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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