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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释超出了通过节食可以得到的刑法规范规定的内容,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目的与法条含义的希望成为泡影。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过敏不能预测到自己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枯萎,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遭受刑罚处罚。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社会生活中仅有女性向男性卖淫时,将“卖淫”解释为“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即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结论,而应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同性恋现象时,法官必须重新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这种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与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解释,不能称为类推解释。因此,组织男性为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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