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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刑法定主义的观念,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只要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即使现在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的,也可能根据旧法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权如何保护社会利益,又谈何尊重个人权利?应对这一情况的是罪刑法定主义认可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上三点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其体现了形式法治的要求,限制司法权,保障国民自由不受司法权力的侵害。(四)明确性原则,“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必须让国民容易理解”没有法律的状态比有不确定的法律要好(Melius est jus deficiens quam jus incertum),不明确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更糟。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Ubi jus incertum,ibi jus nullum)。但没有法律却认定某行为是犯罪时,我们可以发现进而批评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依据不明确的法律认定某行为是犯罪时,我们还不能批评,因为该认定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容忍的结果必然是导致认定者为所欲为,导致不公平地适用刑法。而刑法的明确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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