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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括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文规定中,即可以通过对刑法规定的明文性的解释而获得。一方面,明确性是相对的,要求刑法任何人都能读懂的,任何争议都不存在的,这是极其困难的。在模糊的情况在,作出的解释应当避免不协调和不合理(Interpretatio talis in ambiguis semper fienda est,ut evitetur inconveniens et absurdum),所以,明确性的实现不但需要立法质量的提高,更期待于解释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明确性不等于具体性,刑法本身即要求简短精炼,否则行为规范如何发挥其作用?冗长的规定亦会使漏洞增加,适用刑法愈加不易。简短是法律之友,季度的精密在法律上受到非难(Simplicitas legibus amica et nimia subtilitas in jure reprobatur)。(五)适当的刑罚法规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对于不值得作为犯罪处罚的行为,不得作为犯罪处罚,其最核心的含义是,不得处罚轻微的危害行为。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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