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责任相适应。其实质在于,既要罪刑均衡,又要刑罚个别化。法的极端不是法,法之极端乃不法之极(Summum jus plerumque summa est),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尽管排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同时也排斥了公平与正义。因为即使是罪名相同的犯罪也会在违法性与有责性方面存在差异,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导致对危害不同的犯罪也处以相同的刑罚,显然不符合民主主义的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各种量刑规则,也不能过于绝对和具体,否则,量刑所实现的知识机械性的争议,而不是活生生的正义。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民主主义、尊重人权注意的思想基础,决定了必须禁止“以不必要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刑罚的本质属性是痛苦,但它以必要为限,在必要限度以内的痛苦,不属于残酷的刑罚;超过必要限度的痛苦,才是残酷的刑罚。但何种痛苦必要、何种痛苦不必要,没有抽象的标准,而应以同时代的一般人的平均价值观念为标准,一般人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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