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价值观念又取决于其物质、精神生活条件。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美国、日本等国学者常常在宪法上寻找罪刑均衡的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禁止“残酷和异常的刑罚”,一般认为该规定包含了禁止与犯罪不相均衡的刑罚的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判决,对强奸罪规定死刑、对轻微的常习累犯规定没有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刑的刑罚法规,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8条因而无效。日本学者认为,日本《宪法》第36条关于禁止残虐刑罚的规定以及第31条关于实体的正当程序的规定,包含了罪刑均衡的思想。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道主义精神深入人心,将刑罚作为摧残人、折磨人的手段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任何残酷的、野蛮的刑罚,都不可能成为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以上两点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其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观点,限制立法权。三、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思考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Dormiunt aliqua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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