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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的法律责任分析

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认定比较宽泛,因此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做出认定,且我国亦有对群发短信行为做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相关案例。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认定问题,由于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因此只要能够认定“伪基站”使用者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即可。(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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