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的法律责任分析
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伪基站”使用者往往是私自、地下使用,并承接、发送各类广告信息,根本不具有经营广告业务资质,且其群发短信属于电信增值业务,依法应取得经营许可,未获许可经营的,则属违法行为。而“伪基站”通过强行断开手机用户与通信运营商的基站联系,强行发送或伪装号码发送信息的行为,其数量更大,危害更严重。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伪基站”使用者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以及如何界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均存在争议。虽然现有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并涵盖此类行为,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有一个宽泛的兜底条款,依据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既然非法经营罪中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