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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的法律责任分析

收之后,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其已发送的信息数量的确认应当不是难题。此外,对于销售此类“伪基站”零部件、产品的行为人,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但对此罪名的认定难点在于,需要证明销售者主观上明知行为人购买、组装“伪基站”的目的在于实施诈骗。(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于“伪基站”的非法使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伪基站”使用者,将是非常有效的震慑。而实践中,公安机关也往往苦于对于有些“伪基站”非法使用者,在无法查实其发送量或诈骗额的情况下,只能给与治安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无法遏制其再次使用的侥幸心理。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首次查实,或公安机关首次查实后建议、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非法使用者停止使用,并告知其再次非法使用后的法律责任,对震慑、阻止其再次使用将会产生积极作用。(四)非法经营罪对于“伪基站”使用者仅出于“节省”信息费,发送短信息仅用于广告等目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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