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服从法律的原因
处死刑时有足够的机会可以越狱逃脱,但是他拒绝了,最终慷慨赴死。苏格拉底说认为作为雅典城的一份子,既然接受了它提供的便利,如保护、公共设施等,那么就应该有义务接受它给予的惩罚[1]。因此苏格拉底宁愿死,也要遵守这种法律。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二)埃希曼与“种族净化”政策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在欧洲推行“种族净化”政策,最典型的政策就是在波兰建立奥斯维辛集中营。战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认定埃希曼是“彻底解决犹太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他因此潜逃至阿根廷,后来被特工诱捕,并且以谋杀罪进行审判。但是在法庭上他为自己辩护道:作为一个军人,服从命令是他的天职。他只是一个命令或法律的执行者,因此他不应该为犹太人的惨死而负责任。法学家由此提出,这是如何处理合法的道德恶行的难题,也由此形成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2]当自己的生命和法律相矛盾的时候,苏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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