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服从法律的原因
,不论这种破坏性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自己的道德。美国心理学会主席、生物反馈学创始人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常态主题”,即邪恶的法律不一定只有变态或疯狂的人才有可能执行,服从于权威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如影随形的魔咒。人类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泰勒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寻求一种参与社会组织时存在一种个人与社会组织关联的自利的心理模式,妄图从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不一定指物质利益,精神上的满足也是利益的一种。也有学者基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观点,认为服从法律的根本原因是人们比较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而得出的结论。即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违法的成本高于守法的成本,就会遵守法律[5]。同时拉兹在行为出现冲突时,将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道德排除,在出现冲突时,权威至上。然而权威往往构成对个人自治的威胁,使个人权利处于强势的支配之下,也就违反了人的意志自由。因此,拉兹的法律权威论并不能够准确论证人类为何选择服从法律。(四)在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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