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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为重要的项目。被侵权人死亡这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一系列的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包括:(一)被害人本身所受的损害。其中又包括生命本身的陨落(生命权的丧失);间隔死亡时,受害人在受伤至死亡前所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以及期间所产生的精神痛苦;(二)被害人近亲属遭受的损害。这又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等;间接财产损失,又称逸失利益损失,时指近亲属在被害人仍然活着的情况下本可获得的经济支持;以及近亲属精神痛苦、心灵创伤等非财产上的损失;(三)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所遭受的损失。上述损害后果除生命权的丧失这一损害外,都是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都有各自相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因为社会各界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赔偿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因而对其赔偿对象以及在其数额确定之后如何分配存在许多分歧。关于前一个问题,已有许多文章探讨而且也逐渐达成共识,现在仍须研讨的是后一个问题,即死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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