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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第一顺序的分配主体的时候,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不享有此等权利,不参与分配。但是对于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则应当由被扶养人单独享有,不存在分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较为便捷的确定分配对象及数额,又不会导致纠纷再生,而且最重要的是,这样才能使得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得以完全实现,使得在生前就与死者共同生活,存在最亲密关系的近亲属因被害人死亡遭受生活水平下降的损失得以弥补。参考文献:[1]宋豫,李健.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与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1).[2]胡晓松.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刍议[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张新宝.死亡赔偿制度解读[J].中国法学,2010(3):31.[4]张新宝.死亡赔偿制度解读[J].中国法学,201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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