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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偿。这也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二亲等之间只有有条件的抚养义务、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等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相符。这可以算是对有些法院所主张的“身份—情感差异标准”和“远近—亲密程度标准”提供了理论上的注释。但是这种观点下,判断标准主观性太强,举证太难,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顺序在实务中还是难以确定,死者近亲属之间到底如何分配依旧难以确定,而且可能导致近亲属之间关系恶化。所以这种观点也不尽如意。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因为死亡赔偿金属于侵权人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而给其近亲属造成的未来可继承财产收入的损失,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特殊化的遗产。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配,原则上应以继承法上的亲等关系为序,亲等较近者优先,例外情形下适当考虑与死者生前的生活联系密切度,联系最为密切者具有优先顺位。一般而言,配偶、子女、父母处于第一分配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于第二分配顺序。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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