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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产标准进行分配?这些都是我们亟须解决的问题,而现阶段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这些问题探讨的很少。从本质上来说,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被侵权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或可共享的被侵权人经济收入损失的赔偿。所以根据“任何人都希望把财产留给最亲近的人”的法理,将死亡赔偿金按照平等原则在各近亲属成员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是极不公平的。因为我国民法中的近亲属太过宽泛,其中许多与死者可能并没有紧密的联系,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的需要,甚至可能与死者关系恶化甚至仇视,其成为近亲属仅仅是一层血缘关系。如果因此也分得死亡赔偿金,其实在是背离死亡赔偿金的主旨,故按照平等原则等额分配的观点是不可取的。还有学者提出,亲属有亲疏远近之别,关系疏远,感情的程度也就减弱,损害转移的程度因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而不同。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只承认一、二亲等亲属的赔偿请求权,提出赔偿数额在两种之间应该有所差异,如是否可以减半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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