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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目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也符合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倾向。由于我国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较为宽泛,所以近亲属作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对死亡赔偿金应该是共同享有的一个统一的请求权,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提出请求,而不能分别提出请求。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之间构成连带债权关系:(1)死亡赔偿金数额确定后应归相关赔偿权利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2)原则上不能因近亲属人数的多寡而影响一个侵权死亡赔偿案件中赔偿的数额;(3)一个或部分请求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也不应对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产生影响。[4]另外,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损失的赔偿,所以属于死者近亲属所有的,死者的债权人不得请求以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债务。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顺序在死亡赔偿金数额确定之后,该死亡赔偿金在诸位近亲属之间如何进行分配?是否存在分配顺序?是按平等原则等额分配?还是应当根据身份关系、亲密程度等进行差别性分配?又或按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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