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侵权责任法理论上的“逸失利益”一致了,包含了被扶养人的扶养费,指对赔偿权利人逸失利益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说,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涵盖在死亡赔偿金当中,被扶养人当然属于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关于后一个问题,死亡被害人不存在近亲属,如死亡被害人为孑然一身的流浪汉的情形下,因为其没有近亲属,也就无所谓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损失,如此推论,则侵权人一方无需支付死亡赔偿金,因为不存在赔偿权利人。但是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考虑死亡赔偿金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它是对死亡被害人近亲属所受损害的赔偿,另一方面它也是侵权人一方理应付出的代价。因此可以令侵权人赔偿最低标准的死亡赔偿金,这样既可以让侵权人一方承担适度责任从而发挥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也能体现民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3]至于此时的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可以认定为对这些流浪汉进行过救助的社会福利机构。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死亡赔偿金又可以达到继续社会化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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