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权丧失的赔偿。但是后来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没有沿着这一思路继续走下去,而是将死亡赔偿金与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相分离,确定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赔偿项目,认为其是对死亡被害人近亲属“逸失利益”的赔偿。现在通过学术辩论和立法变革,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都认同“近亲属‘逸失利益’赔偿说”这种观点,其已成为通说。笔者也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其所赔偿的对象不是被害人死亡这一单纯损害后果,因为生命本无价,要赔也赔不起;也不是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损失,其所赔偿的损失实则为死者近亲属的间接财产损失。换句话说,死亡赔偿金是指侵权人对因侵权而死亡者的近亲属因被侵权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或可共享的被侵权人经济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从性质上来讲,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世界各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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