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在定额化标准和类型化标准。定额化标准一般仅适用于特殊的情况下,如空难、需紧急处置事件下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至于基于“‘死者生命’赔偿说”所主张的“同命同价”的定额化标准则是狭隘的“平均主义”思想在作祟,不符合法律理性主义的基本要求和实质平等的精神。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主要依据的还是类型化标准,但是对于依据哪些因素来判断类型化赔偿则存在不同。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的规定,其赔偿标准类型化的考虑因素主要在于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然而,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在于维持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不仅仅限于获得一定数额的遗产。死者近亲属因为亲人去世可能导致生活水平降低,死亡赔偿金正是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所以死亡赔偿金的类型化计算标准不应该主要是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而应该是死者近亲属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并综合考虑被害人死亡时的年龄,被害人死亡前的收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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