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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经济法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

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机制在完善中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并成为独立的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但与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相比,尽管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也得到了发展,但仍然年轻,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讨和分析,三鹿奶粉事件、煤矿安全事故、假冒伪劣食品事件,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讨论中。(一)从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还存在不完善虽然在企业社会责任法规建设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总体来看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从当前《公司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来看,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的限制内容存在分散感,很难从制度上来获得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特别是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责任界定上还存在法律盲区,对于立法工作过分原则化,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如新的《公司法》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方向性阐述,而就其具体实施细则未给予明确,从而对法官裁判带来了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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