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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经济法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

在企业社会责任救济制度上,由于缺少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上的特别限定,对于救济缺少相应的救济程序和途径,也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变得模糊。(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环境还未形成企业是经济社会基本单元,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认识水平不够,企业管理者更是缺乏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态度,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所获的调查数据来看,有91%的企业未设置社会责任部,从而显示出我国企业管理者在社会责任认识上还不够重视,并对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以致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频发。(三)我国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上存在缺位市场经济环境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履行“理性经济人”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失灵”,政府作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监管力量,必须从政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来发挥自身的作用。而在实际管理中,对于企业行为的监管上,一味地关注地方经济GDP的增长,忽视了政府自身的职权缺位,更谈不上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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