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浅析
垄断工作,但不具体执法。这样可避免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因对反垄断执法的理解不同,相互之间利益不同的考虑而出现的竞相执法和相互推诿现象。因此如何在这种双层监管模式下处理好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行政机构之间关系成为关键,需要进一步的研究。③三、完善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律规范1.界定银行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前提,垄断行为的判定大多涉及发生竞争关系的领域,而该领域即是“相关市场”。通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才可能知道被调查对象所占市场份额的大小,具有垄断力的程度等。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分析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基础。对相关市场进行合理的界定不可过窄,这会使涉嫌企业受到不应有的规制;亦不可过宽,这会使相关企业逃脱应有的规制。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商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这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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