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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的机制构建

体恤因未能获得或者难以获得赔偿而处窘境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由国家或具有行政主权之地区政府基于法律或准法律性文件规定的“恩恤义务”以酌情给付刑事被害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一定额度的补助费用的形式,向其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种“关怀性”保护。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对于及时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减少上访,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困惑也同样摆在了法院的面前,即原本由被告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演变为被告人用金钱赔偿来作通被害人的工作,从而换得较轻的刑罚。在我国理论界中,对于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机构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是由法院行使审查权,以受理案件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管辖为原则。理由在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各方过错都会有全面的了解,调取相关案件材料也极为方便,审查被害人是否符合救济条件更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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