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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的机制构建

业、方便、快捷,而且也方便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1]法院是刑事案件的裁判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能够准确的认定被害人的资格。也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基本情况,合理的确定救助数额。赔偿委员会作为审理国家赔偿的机构,将其设在法院,为法院处理相关问题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另一种观点是由检察院作为被害人补偿的机构。即在检机关内部设立一个专门性的补偿委员会。理由如下:第一,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相吻合;第二,对于补偿金额的确定,这不是法律争议,也不是必须要由法院裁决;第三,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能够为不服救济的申请人申请复议,提供现实、有效的救济途径。[2]还有一种观点是设立单独的机构受理补偿申请,或者直接由民政部门等行政机构行使审查权。例如有学者建议在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下有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作为被害人救济主管机构较为适宜。[3]理由是国家补偿的本质是行政程序,应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审批权。民政机关作为救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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