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
额诉讼受的案范围,只是单纯的根据整个陕西省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刀切”,这对当事人的诉讼就有了差别对待,是不公平的,也使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差异明显。(二)关于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的争议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其预设的重要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缓减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从审判实践看来,小额诉讼的目的性太强,就是简单的为了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缓减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没有顾及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将小额诉讼的受案标的额规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举个例子。假如A省2012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5000元,百分之三十是10500元。如果一个案件的标的额为10500元的话,这个案件实行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当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时,当事人只能提出进行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有一个法律关系一样的案件的标的额为10501元,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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