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
人均收入的17.56%是受案标的额的最高限②。在大陆法系中,日本和德国是最典型的国家。1996年日本规定标的额的最高限为30万日元,2003年修改为60万日元③。在德国,2008年人均收入为42440美元,折合人名币287276元,标的额限制为600欧元,折合人民币5520元,其比例为1.92%④。在中国台湾地区,对小额诉讼标的额的限制分为两档。在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法律直接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50万元以下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⑤。从诉讼法理的角度上看,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受理采用明确规定数额的立法形式,虽然有利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具体操作,以及保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上的统一,但是诉讼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的权利在法律的帮助下得到保护,而不是为了法院的方便,不应该仅以标的额限制对小额诉讼立案范围的加以限制。且在诉讼实践中,争议标的额所能确定的仅是一部分案件的难易情况,或者说仅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不可能区分所有案件的难易程度。有的案件标的额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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