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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

人的角度。它的设计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强制规定一审终审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严重不足,导致了立法目的与实际运行状况的偏离。所以,我认为在小额诉讼制度中的一审终审应该赋予当事人合意适用程序的选择权。例如,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案件,应该赋予当事人选择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也可以不上诉。如果仅仅根据标的额限制,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如果小额诉讼无法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话,则小额诉讼案件应该实行简易的二审终审。否则小额诉讼的设立就没有意义。我认为,我国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甚至在今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例如:在受案范围的限制上,应该适度放宽。给予办案人员的一定的自由的裁量权,让办案人员选择是否适合小额诉讼的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则应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样,最终使小额诉讼既能方便当事人,又可以缓减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充分发挥小额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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