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人因为积极的预缴罚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导致司法判决上的不公,损害司法权威。(二)法官对罚金的数额有太大自由空间根据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也就意味着罚金刑的数额由法官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判决,而我国刑法又对罚金刑规定了无限额罚金、限额罚金、违法金额比例或倍数罚金制三种方式。在这几种方式中比较,无限额罚金使用的比例比较大,并且其只在法律中规定了可适用罚金,但自却没有规定具体限制罚金数额。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较为严重的法律漏洞,这种轻快很容易会造成法院对罚金刑判决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参数。我国东西部发展水平以及工资水平、消费水平都存在着很大的诧异。而我国有没有规定的具体判决标准和要求,也就造成了不同的地区判罚的情况不同,相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判罚的结果不同,使得罚金刑的数额确定相当混乱,不利于司法权威。(三)单处罚金很容易被滥用纵观各个国家的刑罚制度,刑罚制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