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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合同自然有效,出借名义人应当协助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名义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由于购房者的资格和条件仍然被严格限制,实际购房人无权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不予追认,借名买房合同则归于无效。注释:①王建宏,田雅娟.违规买卖经适房引发大量民事纠纷[N].工人日报,2011-2-14.②孟登科,陈庭辉.马德里:公平的“经济适用房”[J].金融博览,2010.7:35.③瑞杰.借名买房双方反目,经适房案件审理陷入两难[EB/OL].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10/04/08/1060@5633949.htm,2010-4-8.④陈耀东.保障性住房物权变动研究[J].法学杂志,2011:111.⑤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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