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适用房被允许上市交易,合同自然有效。但如果合同是在五年以内签订的,即属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呈效力待定状态,需区分认定。当纠纷发生诉至法院,若在判决作出之时购买已满5年,法院就对该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予以追认,使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若未满5年,法院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就“借名买房”而言,借用名义人通过支付全部购房款、物业费及其他相关税费,持有《商品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占有和使用,而成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其与房屋出卖人之间存在的实际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于主体的暂时不适格而效力待定。名义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可以将其与实际购房人之间的关系视为由借用名义关系向房屋买卖关系转换,名义购房人将其名下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实际购房人,5年政策期限已满,经济适用房被允许上市交易,购房者的资格和条件也不再被严格限制,借用名义人作为买受方的主体资格得到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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