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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如果恪守《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以政策性和公共利益为由否认一切违规买卖合同的效力,就等于将法律政策的漏洞、政府监管的不到位、房地产市场的不健康发展以及合同双方的主观共同过错简单地推给买房人一方来承担,其维护了制度内部的稳定性和原有的公平,却又造成了新的不公平。但如果在判断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上像普通的商品房那样,简单地套用合同法和一些基本原则就肯定合同效力,那么对经济适用房市场所造成的不稳定性冲击是由其有效性所带来的益处还远远不能弥补的。采取折中态度的效力待定说是对无效说和有效说的一种扬长避短,其综合考虑了合同纠纷的多种可能情况,进一步细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既维护了制度的政策性又保障了社会的相对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上效力待定说较为合理,应当被普遍采用。就违规政策卖房而言,如果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购买已满五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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