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学说的观点:原告孙某和被告林某在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时,所涉房屋尚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该买卖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政策,但性质上应属于效力待定。现涉讼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故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各自履行义务。④效力待定说认为,购房者在5年内与国家共有房屋,作为共有人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处分共有房屋,属无权处分,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欠缺有效要件。但由于该合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相对轻微,与合同制度的目的也未根本性地抵触,双方当事人只要不存在均为恶意且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形,就可以认为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可以通过追认消除瑕疵。⑤即虽然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满5年,但只要在判决之时已满5年,法院就认定该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以保护买方的产权效益。三、对上述学说的分析评价经济适用房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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