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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极大的不法利益,这对买房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第四,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及住房保障,明确“住有所居”这一战略性目标。在大量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无论是借用名义人还是违规卖房人,他们大都已有住房,对房屋没有迫切的需要。而实际买房人却多为无房者,其购买房屋只为自住,若法院认定其应该腾房,则有违“住有所居”这一目标。(三)合同效力待定说合同效力除有效和无效之外,还存在效力待定、可撤销或不生效等情形。一般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会导致合同撤销的因素。同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未附停止条件或生效期限,因而也非不生效合同。而纵观近几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效力待定说已经得到司法界越来越广泛的实践和认可。2011年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在审理一宗违规卖房的案件时就认可了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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