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下就处分共有房屋,显然违反了《管理办法》的强制性条款。但《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显然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第二,近年来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对民事合同采用有效解释优先原则,将“强制性”拆分为效力性和禁止性,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规定,合同才视为无效。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虽受到诸多限制,但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被允许的,并非绝对的禁止。法院不能因此否定当事人的自治意思,为了维护交易的持续和稳定,应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对买卖合同的效力依然持肯定态度。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分析经济适用房的违规交易,其发展走势基本相似:一开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后来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借用名义人或者卖房人就试图以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回不断升值的房屋,以极小的法律代价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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