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同双方为实现个人利益以侥幸心态利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漏洞。若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就等同于放任其主观上恶意规避法律政策的故意,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变相鼓励不正当的地下交易市场。第三,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主要依靠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信息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姓名即为权利人,若法院将没有购房资格的未登记在产权证书上的人确定为实际产权人,会造成司法认定与行政管理无法有效对接,严重扰乱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管秩序,并使国家流失大量的土地、房产和管理的相关税费。(二)合同有效说以往的纠纷案件,各地法院多以《管理办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为由,一律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近年来,尤其是从2010年开始,受到维护合同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理念的影响,在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司法实务界的判决思路开始呈现变化的趋势。第一,购房者在5年内与国家共有房屋,其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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