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在签订、履行和解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单方涨价、税费承担、房屋质量等问题而产生纠纷。这类纠纷的实质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分歧,而非对合同效力的肯定或否定,本文就不多加以评述了。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理论观点(一)合同无效说近年来,尽管出现了一些变化的趋势,但在实务中,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无效说仍然无可撼动地占据着主导地位。第一,《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户口、住房面积、收入和地区其他具体规定等四个标准,不具有申请购买资格的人,自然也就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肯定了合同的效力,使原本不符合条件的人购买到了经济适用房,就必然侵犯到其他适格家庭获得房屋的权利,这样不仅违背了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也侵犯了社会整体的公平利益,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买卖合同自然无效。第二,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是由于其价格要远低于一般商品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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