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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

不明晰,这导致了法院判决结果不统一。二、问题之分析(一)提单转让与诉权的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诉权问题被视为“恶名远扬的陷阱”,而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更为棘手,纠缠着各国海商法学界。[2]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提单诉权即是当事人依据提单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对提单诉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研究,应对提单的功能与诉权的关系进行分析。一般认为提单拥有三项功能: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这三项重要功能,贯穿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过程之中。提单作为其项下货物的权利凭证,被形象地比喻为“打开海上移动仓库的钥匙”。提单权利凭证这一功能的说法源自英国。由于英美法系中财产权概念与大陆法系中物权的概念存在差异。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历来存在争议,有“债权凭证说”、“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占有权凭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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