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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

、“权利凭证说”等。抛去理论争议,在国际贸易中,从提单出让人与受让人的意愿来看,转让提单这一行为最终为达到移转该货物的所有权。提单出让人无所有权,从这个角度出发,提单出让人无诉权。提单受让人是作为货物所有人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在1845年英国的Thompson v.Dominy①一案中,Parke法官认为,提单转让不能使提单受让人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这使我们的目光转向了提单另一功能——运输合同的证明。在Thompson v.Dominy一案中,Parke法官认为即使托运人将提单以及货物的所有权,甚至货损风险转移给了收货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可代表收货人利益向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一旦提单转让,一般认为,提单此时成为了在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这也是否认托运人诉权的重要理由。在FOB术语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运上船,买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卖方取得提单。虽然买方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但根据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1条的规定,当卖方合法持有提单,并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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