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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

时享有货物所有权的话,卖方被视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拥有诉权。Pyrene v.Scindia Navigation②一案即是如此,法官认为在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默示合同关系(implied contract)。[3]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合法的提单持有人、非运输合同缔约方的收货人,享有该合同项下的一切诉讼权利。诉权在提单转移时转让,不再与货物所有权具有联系。在中国法中,《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其本身。根据《海商法》第42条承运人与托运人定义,托运人负有一系列合同义务。如果提单转让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转让的话,合同的转让会引发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但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的义务却未转移。《海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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