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性辩论主义下法官释明权的范围与界限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还应当赋予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参考文献:[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7.[2]张卫平.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J].中外法学,2006.2.[3]李丽峰.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官释明权及其完善[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8.[5][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80.[6]许士宦.程序保障与阐明义务[M].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432.[7]严仁群.释明的理论逻辑[J].法学研究,2012.4.[8]陶建国,何秉群.对抗与和谐——谈法官的释明权[J].河北法学,2007.8.[9]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释明的实证分析——以释明范围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法学,2010.5.[10][日]石田秀博.关于释明权行使的界限[J].法政研究,2004.2.[11]左牧.建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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