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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辩论主义下法官释明权的范围与界限

时,可以以书面方式向法官提出异议,要求法官书面答复其行使释明权的理由。例如,当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违约的事实主张,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而法官向其释明主张侵权责任可能会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异议权。因为此时法官已经超出了释明的必要限度,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关系外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对此应以裁定的方式答复。[11]当事人的上诉或再审申请权。法官滥用释明权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例如,一审法官在债务人没有明确提出含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事实或者主张时效消灭的法律后果,或者没有任何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时,行使释明权,要求其援引时效消灭抗辩,从而导致债权人败诉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因此提出上诉或再审申请。由于时效的释明会令债权人丧失胜诉的可能,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在上诉审或再审中也无法实现其实体权利。对此,一审法官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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