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保护

购中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第一,对《证券法》部分规定的完善。1.增加目标公司董事会信息公开制度。在收购活动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缺乏对信息的掌握和正确的分析,因此公开目标公司董事会对于收购的决定可以帮助缺乏分析能力的中小股东对是否接受收购做出正确的决定。而相对英美日等证券市场发展较成熟的国家,我国立法对于该方面仍未有规定,因此,我认为应借鉴英美模式,强制董事会及大股东就是否接受要约向中小股东进行公开,从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增加股东撤回权。英国《城市守则》规定,在收购要约期满后,如果在收购要约期满后接受要约的股份总额未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接受要约的股东可以撤回承诺。该规定有效保护了在收购未能成功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收回股票的权利。3.限制大股东对反收购措施的使用。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大股东可能会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反收购措施,这就违反了证券法公平的原则。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可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