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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保护

立法及司法的局限而不予受理。再加上证监会的监管能力不足,上市公司收购可以说是状况频出,甚至有些问题直至2006年《证券法》的出台仍未能解决或明确规定。《证券法》作为一部规范证券及其交易活动的法律应具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即有效、合理、经济、全面、创造性的分配社会资源,②而不是畸形的将财富聚集到大股东或以不法手段取得利益的内幕交易者和股市操纵者手中。但至今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中公平交易权力的行使,也因此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三、上市公司收购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及原因众所周知,证券市场尤其是二级市场其功能或功用即重新分配财富,而非凭空产生财富,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掌握着多数股份,其表决权和发言权以及信息获取的方面与中小股东相比都占有较大优势,因此可能为了自身能获取更大利益而将中小股东极容易作为牺牲品。同时,由于上市公司股份高度分散化的特点,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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