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保护
况我国早在1984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就成为我国解放后第一家较为规范的股份制有限公司。之后股份制逐渐深化,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成为当时一个“实践性话题”。①之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成立我国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制度也正式开始。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建国后第一部全面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行为的基本法规真正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写进条例。但这个时期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尤其是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保护由于其缺乏实践和案例具有局限性和临时性。这之后虽然《公司法》以及大量行政规章出台实施,但没有专门《证券法》的出台,证券市场仍旧混乱。这种情况直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规范证券市场被迫提上日程。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作为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法,使得中国拥有第一部对证券交易行为的正式法律。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1月15日前证券民事赔偿甚至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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