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保护
东并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故无需交纳交易费。其交易价格分为要约人自由定价和法律明文定价两种且其定价都应高于市场价格。我国《证券法》91条规定,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也须向证监会及证交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要约人持有目标公司普通股总是达到50%,则收购成功,反之则失败。目前我国只对收购成功做出了规定,既终止上市、强制收购以及限制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二)、协议收购。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比例过大,因此协议收购是目前我国使用比例最大的一种收购方式。但这种收购方式收购对象范围较小,采用场外交易不用收取交易费和佣金,转让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容易被作为“借壳上市的手段”且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局限性,极不利于监管,因而极易威胁中小股东利益。对于这种收购方式我国《证券法》及其他法规条例仅对其有所涉及,但仍不是很明确。二、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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