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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保护

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并应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待遇原则。④既“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持股比例享有权利及大小股东机会均等。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主要体现在:一、全体持有人规则,收购人已公开要约方式进行全面收购时其要约必须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且要约条件需平等适用。二、按比例接纳原则,在部分收购情况下,当目标公司股东所欲出卖给收购人的股份超过收购人所欲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人必须按照相同比例从统一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该股份,而不论股东做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⑤这两项规则使得中小股东可以平等参与收购,获得平等收购条件,虽然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未写入法律,但我国《证券法》第92条,《股票条例》第51条第3款,以及《收购办法》第3条的规定都是对该原则的体现。我国《证券法》并没能明确区别全面收购与部分收购,这显然不利于规制收购行为。并且对于收购要约或其他重要事实更改后,股东是否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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