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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保护

重新作出决定,若价格提告,已接受的股东又是否享有新的价格,对于这几点我国法律也未能明确规定。2.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原则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当事人应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以及监管部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美国大法官路易斯曾说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打的警察”。而这就是信息公开制度功能的最好诠释。信息公开制度有以下内容:一,大股东持股披露义务,我国《持股披露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者确定或预定控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5%需在规定日期内履行披露义务,并暂停对该公司的股票买卖,以及其他有关持股变动的详细规定。二、要约公告制度,我国《证券法》虽然对信息披露制度有详细的规定,但相比于欧美国家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仍尚有欠缺,亟需完备。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由于中小股东的特殊地位而加强对其保护的原则。这只要体现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指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收购人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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